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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租房历史文件一览

http://house.sina.com.cn 2004年03月17日11:18 中国经济时报

  1955年12月16日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国家分给房主的租金数量,可由租金总额中扣除国家的房产税、房屋修缮保养费、房屋管理费三项外,再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给房主以适当的、固定的租金。”

  1956年1月18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对城市私有房屋通过采用国家经租、公私合营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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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

  1964年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凡是由国家经租的房屋,除了过去改造起点定的不合理、给房主自住房留得不够和另有规定的以外,房主只能领取固定租金,不能收回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

  1967年3月28日国家房产管理局《就租息问题给广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复函》:“原属出租的房屋,只退产权,不负责腾退房屋。”

  1982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抓好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意见(全国城镇落实私房政策经验交流会综合简报)》:“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即国家经租房屋),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66)507号文第二项‘公司合营企业应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的规定精神,可明确宣布属于国家所有。”

  1985年2月16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对于已经纳入私房改造的房屋所有权问题,国家尚未明确。”“过去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注:本处理意见自身相矛盾)

  1987年10月28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已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根据中发(66)507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其所有权属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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