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指出:提前还贷并不违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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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house.sina.com.cn 2002年05月27日10:28 深圳商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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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海8家银行,提出提前还贷也是违约行为,并且准备收取违约金的消息传来,从经济学出发的观点,几乎都站在肯定这种说法一边,并指出这其实是一种国际惯例。但是换种角度来看这些说法,查询我国的相关法律,我的一个结论是,目前确认提前还贷是违约行为于法无据。 我国《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
其次,从立法精神或者法意上来看,提前归还贷款,是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的义务,是应当受到鼓励的。对出借贷款一方而言,其最大风险是借款人拒不归还借款导致血本无归,其次是逾期还款导致影响资金的再次流转。而提前还款除了有可能带来部分利息损失和重新支出部分人力成本以外,却使出借人提前解除了该笔资金的贷出风险,因此,立法者是没有理由加以拒绝的。 再从实际状况来考察。银行系统在此之前并不拒绝提前送上门的“银子”。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1998年颁发的《深圳市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借款人要求提前归还贷款的,应提前一个月向贷款人提出申请,按贷款人确定的提前还款日归还贷款剩余本金。贷款人不得对提前还款计收罚金。”尽管1998年的这个规定与2002年时的背景不同,但在深圳还没有发生“提前还贷也要收取违约金”的问题。 这样看来,上海8大家银行的联手行动,并不是严格遵守现有的法律或者合同义务,而是适用合同法第208条向借款人提出了“提前还款要收罚息”的约定。从新闻报道来看,8大家这样做的理由是:提前还贷造成对银行人力资源的占用,贷款计划被打乱,中长期预期收益也受到影响,资金闲置,还有为防外资银行的进入,保护自己的客户资源不受影响,因而制订相应的惩罚条款。 且不说银行应树立怎样的服务意识,怎样看待暂时的市场行为,怎样才能在与外资银行的竞争中争取“上帝”这些扯得太远的话题,单就最近人民银行对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共达572.8亿元不良贷款作出调查一事来看,银行似乎忽略了一段时期以来银企间借贷关系不良、呆账坏账增加、社会上信用信誉恶化这样的大背景。在这样的背景下,让善良守信的人们积极还款还要受罚,这种逻辑对中国信用体系的培植和银行的长期利益会有好处吗?难怪有人说上海8大家银行的这一联手行动,也有行业垄断之嫌。不管你有什么道理,银行不应以强欺弱,本来银行在贷款业务中常采用格式化合同,就有可能将贷款人置于不平等、不公正的不利地位。那么,8家银行的联合行动明显地有点咄咄逼人。 经济学的道理可能无可厚非,但从现行法律上看,目前上海这8家银行,只是意在向借款人提出了提前还贷将要受罚的新约定。这大概也算摸石头过河的一种特定现象吧。有时法律与经济学的表述是有冲突的,如果提前还贷并不违约,我们该调整法律还是经济学? 汪洋(律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