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乡产权房屋(又称小产权房屋),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由享有该土地所有权的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单独开发或联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开发建设,并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制作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这种房屋权属证书没有房管部门盖章,仅有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的盖章以证明其权属,故称之为乡产权。
对小产权的解释归纳起来主要有3种解释,目前面临整治的小产权房,指的是第三种。[ 详情][ 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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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不是意味着小产权房春天的到来?”有人士看到“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中关于剩余农民自住房的介绍,就有了这样的“幻想”。毛寿龙表示,由于“绿隔新村中剩余的农民自住房”和“小产权房”的性质不一样,这还不能说明小产权房的未来到底有多好,“只能说稍微解冻,往前走了那么一小步,撕开了那么一个小小的口子。”
同样,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顾海兵教授称,由于这只是北京市发改委出台的“意见”,并不是政策或者是法律,一切都还等待进一步明确,予以政策化或者法制化。[ 详情][ 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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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有条件地允许已转让农民自住房上市交易”一时间成为各大门户网站的热点标题。其中,“农民自住房”这样显眼的词语又给人无限的遐想:这会不会给小产权房交易投射过来一点点的曙光,又能否撕开小产权房交易的那一道小小的裂口?绿化隔离带中“农民自住房”又是什么样的现状?[ 详情][ 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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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去年此时,当建设部发布小产权房风险提示引起风波时,相关部门就公开表示,将尽快出台小产权房的处理办法,然而,一年过去了依然未见踪影。而此时出台的这份文件,却让人看到小产权房政策可能松动的迹象。[ 详情][ 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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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未修改前,“有条件地允许已转让的农民自住房上市交易”本身就找不到任何合法性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不允许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物权法》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政府部门凭什么对存量小产权房“既往不咎”,而对新建小产权房严格禁止呢?[ 详情][ 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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