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品房市场反欺诈研讨会”现场实录一(多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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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house.sina.com.cn 2003年04月01日17:26 新浪房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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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房产为本次研讨会独家网络支持 “商品房市场反欺诈研讨会”现场实录(1) (2) (3) (4) (5) (6) (7) ![]() 主持人:欢迎各位来宾和新闻单位的记者朋友参加今天由中国消费者协会和中国消费者报社两家单位联合举办的商品房反欺诈研讨会,关于研讨会的背景,李学寅社长一会儿还 现在向大家介绍一下到会的各位来宾。依次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江平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宋树涛先生,全国人大法共委巡视员何山先生,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曹三明先生,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庭行政检查处处长王景琦女士,建设部商品房发展中心处长叶明先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消保局局长刘保局长。国家策划策划司长王保立先生,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叶林先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先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院长宿迟先生,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王珊女士,北京女士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先生,北京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工作委员会秦兵先生,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刘洪先生,鹤壁市中级人员法院侯慧生先生,还有一位是消费者的代表李亚慧女士,我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董京生,下面请中消协副会长江平先生主持今天的会议,江老先生七十多岁了,我昨天跟他说,他说这是我应该做的,让我们热烈的欢迎。 ![]() 江平:我今天换个身份来主持会议,我是中消协的。我想今天的主题非常重要,原因是我们的立法很不一样,从全国来说有关这方面的立法,《消法》有规定。地方人大已经出现福建省颁布的地方法规定的有关商品房欺诈的有关规定。从法院过去来看,做了双赔偿判决以后,一审二审也有撤销和改变的,河南已经做出了生效的判决,各地的情况不一样。无论从立法、司法、学术界这三大部分,立法界、司法界和学术界都有不同的看法。实际部门里也有不同的看法,象建设部及其他的部门、工商管理局,从部门的角度来看,也有不同的看法,这也很正常。律师在这个问题上有很多的参与和关心,所以这个问题,消协准备搞一个比较大的讨论是非常大的。今天这个会,我想作为一个研讨会,并不是谁哪种意见必须强加在哪种意见上,可以各抒己见,舆论媒体今天也参加了,一些这样的话,我们把对这件事情的关系推广到社会。因为这个问题是回避不了的,究竟商品房的欺诈怎么来理解,怎么来解决适用不适用《消法》的第49条,怎样执行,法院该怎样判断。 今天参加会议的各个部门都很有权威,有关社会各界的人士都参加了,到位的都是具有一定的负责地位的。我想在这个会议上,无论是代表单位还是个人意见也好,都可以充分的发表。为了掌握时间,是不是可以各抒己见,掌握在十分钟,个别的稍微延长一些可以,因为过去会议往往是开头讲的时间过长,后面有人发表意见发表不了。 首先由李学寅先生介绍一下起由。 ![]() 李学寅:各位专家、各位来宾,今天中消协和中国消费报邀请有关领导和专家共同研讨商品房市场反欺诈的问题,我首先代表与会的代表以及领导表示衷心的感谢。这些年来随着福利分房的终结和个人购房的时代到来,我们商品房成为城镇居民的消费热点,从而使房地产成为国家扩大内需,促进消费经济的重要产业。与此同时,由于双方市场发育不成熟,在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方面出现不少的问题,各种侵害、购房等事件发生,使得开发商和消费者的问题也不断发生。来自国家工商信息管理局,12315统计的数字表明,有关于商品房、经营者的问题已经成为侵害消费者的重要问题,在各地管理系统、受理申诉和投诉当中,由于经营者欺诈,导致购房合法权益的问题十分突出,在处理这些商品房欺诈纠纷中,能不能用消费者保护法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能不能依照《消法》第49条向欺诈他们的经营者要求获得双倍赔偿,这个问题在近两年来已经成为了热点、难点问题。大家知道《消法》第49条的规定,是这条款对规范消费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大的意义。为了推动《消法》的普及和该条款的落实,中国消费者协会和消费者报过去三次组织了以反对欺诈行为落实消费为主题的专题研讨会,最早是关于制假、买假,搞过三次会议影响都很大。 最近几年,购买价值不太高的商品受到欺诈,获得价位赔偿的案例很多,在商品房领域,对欺诈者能不能适用条款,根据什么样的情况落实这个条款,意见都不统一。最近几年,因商品房欺诈被法院判决的案例陆续出现了,今天特意邀请了鹤壁市法院侯慧生先生介绍一下双倍索赔案例。另外在浙江、山东、吉林等地也相应出现多起以买房被欺骗,以《消法》第49条进行部分案件的赔偿,我们发的材料里面,可以参考。针对商品房是不是商品,上海、浙江等地近几年出台了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当中已经明确把商品房纳入调整的范围,有些《消法》的条例还明确规定,对大件的商品,比如汽车等欺诈行为可以加倍赔偿。特别是福建省人大常委专门制定了保护购买者的条例,专门列了一章对购房欺诈者如何赔偿。应该说,消费者买房受欺诈获得双倍赔偿,在部分立法和司法实践上,已经有了重大的突破。从目前的总体情况来看,消费者获得双倍案例的案件仍然很少,现在这种呼声越来越强烈。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消费者协会和消费者报建议开一次这样的研讨会,两家今天在这里专门邀请了各方专家,就《消法》第49条能不能在商品房里贯彻落实,以及如何贯彻落实展开讨论,今天到会的有很多新闻媒体朋友,希望共同贯彻《消法》第49条,维护商品房的秩序,推动商品房的健康有序的发展,维护各方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出贡献,谢谢大家。 江平:下面请鹤壁市法院张合庆介绍有关河南双倍赔偿的案例和简要的情况。 张合庆:鹤壁市一个市民李玉萍在2001年3月15日与鹤壁市华侨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售房协议,签完协议以后,把54800元交到华侨建筑公司,华侨建筑安装公司给李玉萍开了发票,李玉萍把房子购买以后,进行了简单的装修,发现这房子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比如发现有裂缝或者墙壁透风的问题,当时对这个问题没有向开发商提出赔偿或者修理,她只是叫开发商办房产证,但是开发商一直没有帮她办房产证。没有办房产证的情况下,也没有交房款的情况下,华侨建筑工程公司就告李玉萍没有交房款,后来李玉萍说房屋出售要有合格的房屋建筑设计,但他没有这个建筑设计证明,但也没有房产证,就以抵押贷款的形式,李玉萍受到了欺骗,有严重的欺诈行为,所以就提起了宿舍,要求房屋建筑开发商进行还返购房款,应该承担一倍的赔偿。经过一审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明确规定日常生活品和大的房屋商品能不能使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时就请示法律适用问题,请示完以后,当时大部分认为,这个案件应该属于新的类型案件,在法律适用上没有统一的标准,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果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构成欺诈了,应该实施双倍偿还,但没有明确说要如何做,没有拿出很肯定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应该适用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法双倍赔偿,进行判决。判决完以后,华侨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就提起上诉,认为这不符合《消法》第49条的规定,不属于双倍赔偿。说这不是所确定的一种商品,另外不构成欺诈,虽然没有严格的验证收据,说现在正在办房产证,希望予以改判。 二审审理以后,围绕这两个争议的焦点进行受理。认为商品房在二审过程中有一定的争议,认为法定适用范围不明确,经过查了一些资料,主要一点认为应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身商品房是一种商品,而且广大消费者用于日常生活经商的一种消费商品,只不过数额较大,并不意味着数额大就不能承担商品的交换。比如一块劳力士手表是十几万,如果是假冒的劳力士手表买了的话,要求双倍赔偿,不能因为价格就不双倍赔偿。所以不能因为价格大就不适应双倍赔偿。而且出现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消费者的水平应该日益提高。 关于欺诈,在商品房买卖的过程中,如果提供虚假事实的话,本身是没有经过合法审批的建筑物,这个建筑物经过触犯,要强制撤销出来,如果你不告知消费者,而且进行出售,这对消费者构成了重大的损害。你贷款的行为导致不能偿还的话,就要对消费者购房的行为有潜在的危险,所以这应该认为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二审判决就是华侨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进行双倍赔偿。二审判决以后,华侨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还是提出再审,2002年12月12日,申诉法院又驳回华侨公司的申诉,维持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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