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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纠纷:购房户依法维权 开发商输理掏钱

http://house.sina.com.cn 2002年07月04日17:35 生活时报

  最近,北京通州区工商分局消保科收到一份投诉材料。通州城区的郝学民先生曾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了购房合同,其中注明买的是一单元六层楼的第四层。结果本幢楼房一单元改为五层。由于该公司对五层实行赠送露天阳台的优惠办法,致使郝先生所购买的四层楼房子增添了很多不利因素。郝先生认为:

  一、增多了暴露管道,不但影响了美观,而且增加了装修费用;二、由于屋顶结构变
化,导致北侧卧室及厨房天花板与外观改变,从而增加了装修的难度与费用的支出;三、冬夏温度与其他同等层次差别迥异,必然影响空调器的使用寿命与耗电量的猛增;四、当露台主人狂欢时,必然影响紧邻的休息。

  本来根据购房合同约定,若房屋在设计上有重大改变应及时通知购房者,郝先生为此多次与这家开发公司联系,但该公司一直置之不理。直到郝先生正式以文字形式提出质问时,对方仍然若无其事。最后郝先生不得不向通州区工商分局消保科投诉。

  通州区工商分局消保科对此案件颇为重视,立即派人深入调查,了解详情,仔细阅读合同书。全科人员一致认为郝先生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于是消保科多次向这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交涉,敦促其应按合同办事。经过反复调解,最后郝学民先生获得一次性补偿2549元,从而圆满解决了拖延数月之久的纠纷。郝先生一再表示由衷的感谢!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也从中吸取了有益的教训。

  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丹龙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合同是双方或几方面在办理事务时,为了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共同遵守的条文。有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都应履行,如果擅自违背合同条文,自行其事,法律是无法保护的。因此,毕律师希望订立合同或正在履行合同的单位和个人一定要注意这些问题。本报记者叶斌,通讯员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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