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调控VS城镇化 向左向右国六条细则再考地方执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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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house.sina.com.cn 2006年06月03日10:18 21世纪经济报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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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国六条”后的调控方向与措施,肩负着中国城镇化发展和控制房产过热双重命题的各地地方政府,重新走到十字路口。 向左?向右?这又是个考验执政智慧的时刻。
城镇化巨轮下的调控难题 “再完美的政策还是要靠地方政府去落实。”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尹中立看来,解决房地产过热绝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政策协调性,起着决定调控成功与否的关键作用。 “实际上,国八条已经提出了住房结构问题,但是一年了,地方政府落实不下去。” 然而,在诸多的质疑声中,最容易被忽视的一个要素是,对于任何一个地方政府而言,简单应对政策并不是件困难的工作,难的是,如何平衡、推进地方城镇化的进程。 目前,中国城市化比率近40%,而发达国家通常是80%。由40%到80%,中国估计会用十几年。可以看见,在“十一五”规划中,上海提出“1966”四级城镇体系,北京提出全面启动顺义、通州和亦庄三个重点新城建设。 在各个城市将本身的新城建设、新镇建设、旧区改造全部编入“十一五”规划,并标注上完成的时间后,房地产作为这些宏大目标的“容器”,就必然最先走到前台,只有有房子,才可能有大规模的人口迁移。 那么,在一定程度上,针对全国的房地产调控就不可避免地对其有所影响。 如何能保证已经写入政府规划中的新城镇建设,又切实落实中央对于土地、房产开发的一系列调控政策———已经是考验各地政府执政能力的“难题”。 此外,为落实《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在转发意见中称,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监督执行情况。 对各地政府而言,破解这一难题的压力无疑是空前的。 地方落实受限财政桎梏? 一位专家在谈及目前地方政府在对待房地产调控的态度时,认为他们的处境并非如人们想像的那么简单。相反,他给予了这些地方执政者更多的理解,甚至是同情。在他看来,顶着中央政策和民意民愿两端巨大压力的同时,地方政府有自己无法摆脱的桎梏。 长期以来在房地产调控中所出现的“上有对策下有政策”,并非纯粹的狡诈。在更多意义上,却是地方政府所面对的另一种无奈。其根本的原因在于,目前国内的财政体制决定了地方政府的视野和决策。 “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这三条针对的就是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处理。这种制约从本质上讲,也就是解决某些地方政府通过土地换取发展的短视行为。 那么,驱动地方政府深陷其中,又始终不能摆脱的真正原因是什么? 有资料显示,在上海房地产土地市场最为红火的2003年,上海卖地收入为216亿元,相当于上海市地方财政总收入的24%,上海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36%。而根据上海统计局统计,上海房地产增加值占全市GDP的比重由1990年的0.5%激增至2004的7.4%。甚至有专家称,上海房地产直接和间接地拉动四分之一的上海GDP增长。 在这样的前提下,让上海的城市经营者们不得不去思考的一个问题是,自2004年起,国家反复强调要对房地产进行宏观调控之后,上海能不能找到任何一个行业可以像房地产这样给整个经济发展带来动力?而在目前的状况下,没有房地产业这部分所带来的财政收入,上海的基建开支是不是可以再以目前的速度继续发展? 在一定程度上,这一系列的问号,或许也就是上海房价缔造奇迹却又高潮难退的答案。 上海的这种经验,事实上,又被国内很多城市效仿。国内目前的财政体制以及地方政府单一化的融资模式,都已经决定了地方政府对地产、房产的依赖性,也就造就了地方政府在面对城市发展和控制房产过热中的尴尬命题。 新“答卷” 国六条细则在一定程度上不仅体现中央意志,亦反映了地方政府的态度,是在特定环境下,对于协调发展与稳定的新“答卷”。 在《意见》中,可以看到政策对于开发商和地方政府的监督与限制,而在肯定房地产支柱地位的同时,更多地强调了地方政府的责任,其中最主要、最直接的就是调整结构、加大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完善廉租房建设。 对于这些政策,多数学者都表示赞同,但也有人提出疑虑。 “地方政府不愿意去做那些不赚钱的经济适用房或者所谓的中低价位商品房,光靠中央去监督是不够的,只有让地方政府充分把老百姓的利益放在首位,房地产的住房结构问题才能得到解决。” 尹中立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如是感叹,但实际上,在另一部分学者的眼里,作为新一轮调控主导的国六条细则,还有着巨大的深化空间。 其中可能导致地方政府执行态度不够坚决的一个原因在于,目前的政策依旧还处于一种补漏和问责的阶段,并没有形成真正的疏导指引。 本次调控所强调的加大经济适用房和完善廉租屋体制,要落到实处,需要大量的政府投入。这不仅仅是出让廉价土地而导致财政减少的问题,如果要在政府可以控制的前提下完成这部分的建设,只能有限的引入资本,地方政府就必须承担更多支出。 那么,在作为地方政府主要财政收入的房地产受限后,短时间内,政府这笔投入巨大的资金又从何而来?尤其是在建设廉租房这样完全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建设中,要扩大规模到产生效应,单一的政府融资手段显然是难以支撑长久的。 物业税改革在《意见》中没有被提及,税收、金融等领域的调整,也还停留在过往政策的深化和落实上,不能形成一套更为主动的“造血”体制。 对于这一轮迅速直接的调控风暴,地方政府所能给出的“答卷”,在一定程度上,依旧将被限定在原先的框架之下。而新的调控政策乃至更大变革,必将在可以预见的未来趋步而至。 记者 吴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