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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契税调整:9月10日后签订合同可退税

http://house.sina.com.cn 2001年11月21日10:23 北京日报

  日前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调整购买商品房契税的规定见诸报端后,很多购房者给本刊打电话,询问9月10日之前订购的商品房,9月10日之后按照原契税政策已缴纳契税的,能否办理退税等问题。记者就此采访了市地税局地税处处长董兰英。

  董处长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对契税纳税义务做了明确规定,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
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因此,凡在2001年9月10日之前签订购买房地产合同的,不管是否已缴纳契税,均应按照原契税政策执行。凡在2001年9月10日之后签订购买房地产合同的,均按新契税政策执行。

  凡2001年9月10日之后签订购房合同,但已按照原契税政策缴纳契税的,购房者可持购房合同和契税完税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等,到当地地方税务局,经审核后,可办理退税手续。本报记者陈美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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