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资房、房改房等不适用商品房买卖纠纷司法解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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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house.sina.com.cn 2003年05月07日10:51 新华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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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5月6日电(记者田雨李术峰)将于6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调整商品房买卖纠纷,而不调整其他的房屋买卖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我国目前存在着多种类型的房屋,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公房改制出售的房改房、单位集资房、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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